檔案申請閱覽

申請須知

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

中華民國90年12月12日檔案管理局

檔秘字第0002054-7號令發布

中華民國93年6月16日檔案管理局

檔應字第09300046581號令修正

第1條

本標準依檔案法第二十一條及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。

第2條

申請閱覽、抄錄或複製檔案經核准者,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,依本標準之規定收費。

第3條

閱覽、抄錄機關檔案,每二小時收取新臺幣二十元;不足二小時,以二小時計算。閱覽、抄錄國家檔案,免收費。

第4條

複製檔案,依所附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收費。

第5條

複製檔案,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,其郵遞費以實支數額計算,每次並加收處理費新臺幣五十元。

第6條

本標準所定之規費,其收取應依預算程序辦理。

第7條

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。

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:

檔案外觀型式 複 製 方 式 複 製 格 式 收費標準 備 註
紙 張 影印機黑白印 B4(含)尺寸以下 每張二元 紙張複輸出如為彩色複印,以左列黑白複製收費標準五倍計價。
電子檔案 紙張黑白列印輸出 B4(含)尺寸以下 每張二元 1. 電子檔案係指圖像檔及文字影像檔。
2. 紙張列印輸出如為彩色列印,以左列黑白複製收費標準五倍計價。
3. 電子儲存媒體離線交付費用不含媒體本身之費用。
A3尺寸 每張三元
電子郵件傳送 檔案格式由機關自行決定 換算成A4頁數,每頁二元
電子儲存媒體離線交付

(*新臺幣計價)

流程說明
填寫範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