檔案申請閱覽
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
中華民國90年12月12日檔案管理局
檔秘字第0002054-7號令發布
中華民國93年6月16日檔案管理局
檔應字第09300046581號令修正
第1條
本標準依檔案法第二十一條及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。
第2條
申請閱覽、抄錄或複製檔案經核准者,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,依本標準之規定收費。
第3條
閱覽、抄錄機關檔案,每二小時收取新臺幣二十元;不足二小時,以二小時計算。閱覽、抄錄國家檔案,免收費。
第4條
複製檔案,依所附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收費。
第5條
複製檔案,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,其郵遞費以實支數額計算,每次並加收處理費新臺幣五十元。
第6條
本標準所定之規費,其收取應依預算程序辦理。
第7條
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。
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:
檔案外觀型式 | 複 製 方 式 | 複 製 格 式 | 收費標準 | 備 註 |
---|---|---|---|---|
紙 張 | 影印機黑白印 | B4(含)尺寸以下 | 每張二元 | 紙張複輸出如為彩色複印,以左列黑白複製收費標準五倍計價。 |
電子檔案 | 紙張黑白列印輸出 | B4(含)尺寸以下 | 每張二元 |
1. 電子檔案係指圖像檔及文字影像檔。 2. 紙張列印輸出如為彩色列印,以左列黑白複製收費標準五倍計價。 3. 電子儲存媒體離線交付費用不含媒體本身之費用。 |
A3尺寸 | 每張三元 | |||
電子郵件傳送 | 檔案格式由機關自行決定 | 換算成A4頁數,每頁二元 | ||
電子儲存媒體離線交付 |
(*新臺幣計價)